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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违禁品和不良药品广告治理》的通知 |
近期,国务院、中宣部先后召集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药监局等部门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管制品和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以及性药品广告治理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有关会议精神,结合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的整体部署,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违禁品和不良药品的有关定义: 涉及公共安全的管制品和违禁品:一般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器专用器材、迷药等;性药:一般指增强、治疗性能力等方面的药品。日前,药监部门针对性药品广告末发放任何许可,因此,网上泛滥的性药广告均属非法广告。 二、 有关要求: (一) 违禁品非法交易信息和性药广告信息等内容类似网上淫秽色情信息,均属网上有害信息类容,各用户单位高度重视,并参照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要求,积极开展清理工作,净化有关信息内容。 (二) 各用户及其代理商要组织人力对旗下网站进行自查,严禁发布违规信息,一旦发现违规信息,立即予以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将记录及时上报我公司。 (三) 各用户及其代理商及时告知旗下用户严禁发布违规信息,并承诺对旗下用户的信息安全行为负责。 (四) 各用户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违规信息的清查和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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